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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作者: 如东商会  发布日期:2014-3-13   阅读次数:1576202次
     
    苏府办〔2014〕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
    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家庭服务业,充分发挥其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49号)精神,按照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发展我市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
    积极探索和鼓励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现有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按照员工制企业模式实施规范化管理,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家庭服务企业可以和从业人员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全日制的员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享受特岗补贴。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苏州户籍的家政服务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对实际招用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在相应期限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特岗补贴。特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三)给予岗位补贴。除家庭服务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家庭服务业用人单位中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特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积极扶持。2014年9月30日前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从业人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政服务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从事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教育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除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外,市级酌情配套奖励。
    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扩大家庭服务业就业总量,提高从业人员的就业质量,带动家庭服务业的服务质量。鼓励市民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吸纳更多人员就业。
    (一)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以及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定期举办家庭服务业招聘专场,为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服务。
    (二)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在苏从事与家庭服务业有关的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享受现有的苏州市促进市民创业文件中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三)实施创业补贴。当年在苏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苏创办家庭服务机构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时各发放补贴3000元。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四)鼓励各市、区发展家庭服务劳务合作社。各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组建家庭服务劳务合作社等家庭服务机构,为本地有意愿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本地居民提供服务与管理,并享受现行关于劳务合作社的相关公益性岗位、税收等政策。
    (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家庭服务业专业孵化基地。对建成家庭服务业专业孵化基地的地区,创业引导性资金按规定给予配套资金外,还可同时按建设单位实际支出资金的50%予以补贴,其上限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创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经认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参加“一镇一品”活动的,创业性引导资金拨付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六)实施创业培训相关扶持政策。对具有本市户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有在家庭服务业创业意愿的,政府给予免费创业培训。经创业培训后创办家庭服务业经营实体的,给予创业者最长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提升家庭服务业整体水平。
    (一)加大培训力度。落实家庭服务业培训资金,落实培训计划。以政府招投标形式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家庭服务企业作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的定点机构,适时出台相应的培训细则。
    (二)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我市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重点培训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工种的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鼓励建立家庭服务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各地政府部门、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建设实训基地,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进行科学规范的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家庭服务从业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实训基地应注重引进与社会需求接轨项目及培训课程,培养一批擅长家庭教育、护理老人、照顾婴幼儿、家务管理等的中高端家政服务人员。对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授予“苏州市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牌匾,并给予其建设资金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试点开展家庭服务业学制教育。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鼓励高职院校和中职、技校等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新一代高技能家政从业人员。
    四、引导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初、中、高级的技能发展通道,逐步引导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一)建立初、中、高有机衔接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机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通过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5年内可以享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项目证书补贴政策各一次。
    (二)逐步推行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书)上岗。
    五、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从家庭服务业实际情况出发,规范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关系,建立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
    (一)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权益。每年公布家庭服务行业工资指导价位,为家庭服务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参考依据。家庭服务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本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家庭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的非员工制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探索实行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财政部门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给予适当的补贴。
    (三)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引导家庭服务行业实现行业自律,共同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规范有序,逐步形成供需双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一)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技能比赛、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并配合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发布行业工资指导价位。政府主管部门要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三)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评比表彰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在参加国家、省、市评选优秀家庭服务企业机构和个人时,获得荣誉称号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七、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依托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着力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健全协调机制。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要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基础工作。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宣传工作,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涉及享受各项奖励、补贴政策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一线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等。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申请享受各项政策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以便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且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项奖励补贴政策享受期限截至2016年12月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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