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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
    发布作者: 如东商会  发布日期:2014-3-13   阅读次数:1574232次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市政府决定对2015年10月31日前提前淘汰(不含转出)的老旧机动车实施补助,通告如下:
    一、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
    享受政府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
    2.机动车于2015年10月31日前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不予补助。
    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
    二、补助标准
    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根据燃料类型、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
    2014年8月31日前拆解,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提高50%进行补助;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拆解,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进行补助;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拆解,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减半进行补助。拆解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
    汽油载客大型*5000元/辆
    中型*3000元/辆
    微、小型*2000元/辆
    载货重型*4500元/辆
    中型*2500元/辆
    微、轻型2000元/辆
    柴油载客大型*5000元/辆*5000元/辆*6000元/辆
    中型*3000元/辆*3000元/辆*4000元/辆
    微、小型*2000元/辆2000元/辆2000元/辆
    载货重型*4500元/辆*4500元/辆*5000元/辆
    中型*2500元/辆*2500元/辆*3000元/辆
    微、轻型2000元/辆2000元/辆2000元/辆
     
    根据《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200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上表中带“*”车型),同时享受老旧机动车淘汰省级专项引导奖补资金400元/辆的补助。
    2011年1月1日后,本通告施行前拆解的老旧机动车,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施行。
    三、受理时间
    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逾期不再受理补助申请。
    四、受理地点
    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根据机动车注册地属地受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以2014年1月1日前的转入登记地为准。
    苏州市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受理地点:苏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苏州市驰云路1号)办证大厅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窗口,咨询电话:66655950。
    张家港市受理地点:张家港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张家港市长安北路579号)办证大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咨询电话:68688631。
    常熟市受理地点:常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老旧机动车回收窗口(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环城河仓储区红星美凯龙南侧),咨询电话:52300224、52301653。
    太仓市受理地点:太仓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太仓市新区常州路11号)办证大厅,咨询电话:53446986。
    昆山市受理地点: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公安局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50350627,57554423。
    吴江区受理地点:吴江区行政审批中心(吴江区人民路998号)环保窗口,咨询电话 63982382。
    五、补助程序
    1.车辆拆解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申请办理。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补助申请受理窗口办理补助申请:
    (1)《苏州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受理窗口领取或从苏州环保局网站www.szhbj.gov.cn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4)身份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车主本人工商银行账户或者单位工商银行账户复印件(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由各地自行指定银行)。
     补助申请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审核发放。环保、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由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将补助资金连同省级引导资金直接支付给车主。
    六、其他
    鼓励机动车拆解回收企业提高老旧机动车拆解回收价格。对2015年2月28日前送交报废拆解的,按每辆车实际废旧金属重量(实际废旧金属重量按小微型车车身重量的60%,大型客车、中型车车身重量的70%,大型货车车身重量的80%计算)以不低于700元/吨价格回收。在此基础上,2014年8月31日前送交报废拆解的,提高回收价格200元/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送交报废拆解的,提高回收价格100元/吨。
    对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1.《苏州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点》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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